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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訴字第 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45號
原      告  林胡富雪即鼎盛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龍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禎麟 
被      告  岐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之訴請求權基礎為被告龍進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進公司)、岐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岐勇公司)與原告簽署之合約部分工程款轉讓協議書(原證4)約定及民法300條規定;備位之訴請求權基礎為岐勇公司與原告之設備施工合約書(原證1)約定及民法第305條規定。上開協議書、合約書均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岐勇公司、龍進公司起訴時均設址高雄市左營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審訴卷第69至70頁)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