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7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凱淯
鄭財源
鄭淑惠
鄭美玲
鄭春桂
鄭譽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6月20日送達原告
,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