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851號
原 告 宋潔琳
羅巧芳
羅少謙
共 同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陳冠珽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
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
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
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請求塗銷股東出資額登記並為更名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該股東權之交易價額核定,如無交易價額,則以
相對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
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
參照)。
㈠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償還金錢,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覃佩祺應返還其名下拓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拓其公司)之出資額20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出資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拓其公司之出資額並無公開交易價格可查詢,而該公司112年度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20,512,795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檢送該公司最近1年即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附資產負債表在卷
可稽;又拓其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20,000,000元,亦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足憑,
爰據此計算該公司出資額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值,核定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05,128元【計算式:(20,512,795÷20,000,000)×200,000=205,12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205,128元(計算式:1,000,000+205,128=1,205,1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2,88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