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
原 告 趙雪玲
林宏耀律師
陳彥彣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慶發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1,867,243元,
嗣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具狀變更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1,967,243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變更後聲明為1,967,24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50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9,513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