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893號
原 告 郭忠興
理 由
一、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260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製作之更正㈠分配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中,表1次序9所列分配予被告受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應更正為3,870,000元,並應將表1「執行清償(
拍賣)所得金額」欄中
所載「12833建號同上門牌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賣所得750,000元發還予原告。查
上開「12833建號同上門牌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拍賣價額750,000元,即為原告主張被告應減少分配之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所減少分配之金額為準,核定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8,150元,業經原告繳納,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