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9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徐雅慧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124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4、6所列被告之
執行費優先
債權新臺幣(下同)20,000元、第二順位
抵押權優先債權2,500,000元,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改分配予被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0,000元(即原告主張因此得增加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948元,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