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林宏勇
被 告 林玉梅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78,750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美金250,000元,
爰以起訴日即民國113年5月24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32.315元換算成新臺幣,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78,750元(計算式:250,000元×32.315元=8,078,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而原告已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81,586元,
溢繳594元,依
首揭規定,應予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