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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重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林宏勇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被      告  林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78,750元。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新臺幣594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250,000元,以起訴日即民國113年5月24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1:32.315元換算成新臺幣,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78,750元(計算式:250,000元×32.315元=8,078,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992元,而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溢繳594元,依首揭規定,應予返還。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