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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重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38號
原      告  立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雨融  


被      告  陳緯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6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29,436元,此裁定於113年9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