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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重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被      告  林明祥  

            紀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9827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
  163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