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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春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亮宜  
訴訟代理人  蔡凱文  
            吳燁鑌  
被      告  有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紂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