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良  
上訴
即  原 告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勇良為上訴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
  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
  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第177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由黃暐倫變更為陳勇良,有公司基本資料可證,然因被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故訴訟程序不因此當然停止,本院遂於民國115 年3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4月2日判決,判決送達後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陳勇良因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核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