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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良  
上訴
即  原  告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6300元。
二、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依起訴
    時之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64號裁定意旨參照),並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466 條第4 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之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修正施行後之同項規定,僅就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所生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均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在該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用修正前之規定。又上訴聲明之範圍,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仍應依其價額,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50萬335元(
    即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工程款、保留款本金合計246萬3941元,及被抵銷之第七、八期工程款64萬4852元之法定遲延利息3萬639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應以其聲明不服之上開給付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其中附表一編號6至11所示之工程款、保留款本息,被上訴人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前之112年9月28日所起訴請求,應適用修正前規定,於起訴前所生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而被上訴人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之114年2月24日所追加請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保留款本息,依修正後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併算起訴前之利息2萬659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另就被抵銷之第七、八期工程款64萬4852元之法定遲延利息3萬6394元單獨上訴,亦應計算其上訴利益。據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52萬6925元(計算式:附表一編號1至11之工程款、保留款本金246萬3941元+附表編號1至5起訴前之利息2萬6590元+3萬6394元=252萬6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65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4萬6300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一:一審判決判准之利息
編號
債權本金(新
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利率
債權本金之內
1
8295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一期保留款
2
3萬9724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二期保留款
3
6萬1848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三期保留款
4
10萬2782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四期保留款
5
13萬5840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五、六期保
留款
6
6萬2389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七期保留款
7
11萬9896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保留款
8
15萬8910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九期保留款
9
26萬4612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第七、八期剩餘工程款與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抵銷後之餘額
10
75萬4823元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九期工程款
扣除保留款後
之一半(現金
11
75萬4822元
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九期工程款
扣除保留款後
之一半(60天
期票)
債權本金合計246萬3941元

附表二:(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起訴前之利息計算金額)
編號
性質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金額
1
第1期保留款
利息
8295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632.92元
2
第2期保留款
利息
3萬9724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3031元
3
第3期保留款
利息
6萬1848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6)
5%
4719.09元
4
第4期保留款
利息
10萬2782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7842.41元
5
第5、6期保留款
利息
13萬5840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1萬364.78元
小計
2萬6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