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陞富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潘以蕎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452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