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潤璟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巨寬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8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