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賴進成(LAI TIEN THANH)
相 對 人 宜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案號為:113年度勞補字第301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前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301號受理中,
惟聲請人並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故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下稱法扶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故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
二、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定。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審查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除其所提訴訟顯無理由外,法院應准許其訴訟
救助之聲請。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扶橋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一節,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
可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另觀聲請人所訴內容,應經本院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屬顯無理由,是其所為訴訟
救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