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10號裁定
抗 告 人
陳文通
吳佩真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後,聲請
訴訟救助,對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
參照),抗告人尚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