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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劉榮興 
代  理  人  蔡尚宏律師
相  對  人  屏農除蟲環境衛生消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志章 
相  對  人  德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雄 
相  對  人  天發勞務工程處即蔡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屏農除蟲環境衛生消毒企業社、德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天發勞務工程處即蔡文雄,賠償不能工作期間工資及其他醫療費用等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9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過調查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