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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曾冠盛 相 對 人 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原審案號: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聲請人前已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以112年救字第8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在卷可稽(參112年救字第87號卷第15至16頁)。依首揭規定,原審准許訴訟救助之裁定,對上訴亦有效力。聲請人不服原審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判決提起上訴,再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重複准許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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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