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63號
兼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113年度勞補字第150號),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
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於第2 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
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職業災害受傷,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凱利工程有限公司、陳建行,賠償看護費、醫療費及
必要費用、醫療耗材費、勞動能力減損及其他
非財產上損害,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聲請人起訴內容(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50號),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