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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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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黃明志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相  對  人  安安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麗虹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3年度勞補字第22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審查表、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22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