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信安 


相  對  人  基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文濱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鄭文隆 
相  對  人  合泰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人          蘇怡賓 
相  對  人  吳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薪資補償、看護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費用、義肢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亦顯無勝訴之望,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