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莊景雲
相 對 人 立多環保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失業給付差額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復
依
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二、
經查,
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
系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依法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是聲請人既經系爭分會以無資力為由准予扶助,復
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