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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楊雅茹 
相  對  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63號),屬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之民事訴訟,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顯無理由,從而,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