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 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賴柏宏律師
張恩庭律師
被 告 上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