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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海商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      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張恩庭律師
被      告  上裕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信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律師
追加被告    薩摩亞商納達漁業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