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劉芝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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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芝蓁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提出
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3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3月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調解卷宗核閱
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歷年工作狀況及收入如附表二編號1、2,其他收入如附表二編號3至7,未領取補助。
⒉另聲請人向新光人壽保單借款,及向
債權人玉山銀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所借款項,均遭
詐欺而存入假投資網站投資。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77-38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2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75頁)、
戶籍謄本(更卷第28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9-4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57-16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19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1-31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45頁)、股票交易明細表(更卷第415-42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57-473頁)、存簿(更卷第135-137、169-207頁)、帳戶存入款項說明(更卷第401-411頁)、刷卡換現金之代購代銷聊天
記錄(更卷第281-283頁)、在職證明(更卷第47頁)、薪資明細表(更卷第49-59、81-133、445-449頁)、凱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更卷第41-43頁)、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函(更卷第5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調卷第43頁)、匯款予詐欺者之證明(更卷第221-226、229、251-253頁)、與詐欺者聊天記錄(更卷第211-220、233-250、261-268頁)、詐欺者偽造之收執聯(更卷第255、269-275頁)、遭詐欺過程說明(更卷第70-72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61-65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389-397頁)、台灣人壽函(更第383-385、451-45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475-476頁)等附卷
可證。
⒋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6月平均每月收入(含年終獎金、春節紅包、春節禮金)33,315元【計算式:190,844÷6+(16,000+1,500+600)÷12=33,315】,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122元(包含每月租金7,500元)乙情,並提出
租賃契約(更卷第141-146頁)、存款人收執聯(更卷第147-155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122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3,315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122元後,剩餘16,193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300,458元(調卷第85-99頁,未計入新光人壽保單借款數額),扣除凱基人壽、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共41,632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年【計算式:(1,300,458-41,632)÷16,193÷12≒6】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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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111年2月11日、9月13日、112年2月3日、2月13日各領2,698元、680元、3,232元、3,373元保險給付。 ②112年8月18日、9月5日、9月13日各領滿期金50,000元、96,000元、103,000元。 ③112年12月5日部分贖回,領取77,585元。 ④112年12月1、21日終止N0000000、N0000000、N136521號保單,領取美元9796.01美元、新臺幣55688元解約金。 |
| | | | ①112年9月20日、10月2日保單借款362,000元、113,000元、27,000元。 ②111年4月7日、112年4月6日、113年4月8日各領生存保險金23,000元、23,000元、3,888元。 |
| | | | 112年3月21日終止0000000000號保單,4月11日領回242,337元解約金。 |
| | | | 111年2月2日、7月4日各領滿期金40,000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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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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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99年4月1日起任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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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0,844元及113年2月領取之年終獎金16,000元、春節紅包1,500元、春酒禮金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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