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張峻偉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聲請前置協商,
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前向中國信託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3年2月2日協商不成立,
嗣於113年6月17日具狀聲請更生
等情,有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65頁)、中國信託銀行
陳報狀(卷第167-190頁)附卷
可稽,
堪信為真。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1.其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依序為651,108元、688,165元、119,055元,有2015年出廠之機車1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49,103元、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單解約金8,029元。至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無投保;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保單於112年12月18日解約,領有解約金2,166元;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保單解約金0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於110年7月13日、110年8月10日解約,各領有解約金68,870元、10,175元;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達人壽)保單於112年5月4日解約,無解約金。
2.罹患第五腰椎第一薦椎椎間盤破出併坐骨神經壓迫,依113年5月8日門診醫師評估,無法進行勞動,彎腰負重、久坐、久站、久走之工作,且建議接受腰椎薦椎椎間盤破裂移除手術。惟聲請人陳稱因開刀手術費用高達數十萬元,聲請人目前僅能存錢等開刀,偶爾去復健。
3.之前於111年6月任職國軍至111年11月29日退伍,
期間薪資共305,004元、111年10月領有結婚補助35,260元、112年1月領有考績獎金37,966元、112年2月領有年終獎金52,381元、112年4月1日領有官兵給與7,052元(卷第231頁)。111年11月29日領有退伍金765,211元及軍人保險退保金214,498元(聲請人稱自111年11月29日至112年4月6日間分別償還友人「溫信連」借款、清償銀行貸款、交予當時配偶楊雅雯作為互相分擔家用款項,此部分支出共726,130元,剩餘金額因收入不穩定用於支應生活開銷,已無剩餘,卷第206-208頁)。
4.111年9月19日至112年6月20日為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胖達公司)之外送夥伴,111年10月至112年5月間外送收入共65,577元(計算式:8,683+15,260+3,793+12,933+16,749+4,000+4,000+159=65,577);112年1月自營販售花生糖收入共30,150元;112年4月至12月任職維納斯美容美體(下稱維納斯),期間薪資依序為1,500元、24,000元、38,000元、40,000元、40,000元、38,000元、41,000元、55,600元、3,000元;自113年1月起
迄今任職大都會美容美體(下稱大都會),擔任房務人員,每月收入約21,200元。
5.111年7月15日領取康健人壽防疫補償金20,000元、111年8月
2日領取新安東京產險防疫補償金50,137元(卷第204頁);11
2年5月9日領有廢車回收1,000元、112年9月25日領有和泰產
險理賠金2,000元(卷第231、267頁);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
享普發現金6,000元;112年10月購買二手大型重機70,800元
係由楊雅雯協助出資購入(卷第205、405頁)。
6.上情,有110年度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178、55-5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211-215頁)、
債權人清冊(卷第31-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卷第37-41頁)、信用報告(卷第43-54頁)、
戶籍謄本(卷第43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63-6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53-360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3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4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151頁)、健保投保紀錄表(卷第219頁)、存簿(卷第223-349頁)、七賢脊椎外科醫院函、診斷證明書(卷第159-161、67頁)、收入
切結書、每月收入
切結書(卷第61、217-218頁)、富胖達公司函(更卷第197-201頁)、國軍左營財務組函(卷第147-150頁)、國軍臺北財務組函(卷第143-145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函(卷第403頁)、聲請人陳報狀(卷第203-209、405-407、433頁)、連線商業銀行清償證明書、中國信託銀行繳款收據(卷第379-381頁)、在職證明書、工作照片(卷第409-411頁)、安聯人壽函(卷第153頁)、遠雄人壽函(卷第155-157頁)、台灣人壽函(卷第163-165頁)、富邦人壽陳報狀(卷第191-192頁)、南山人壽函(卷第193-195頁)、凱基人壽函(卷第387-389頁)、安達人壽函(卷第421頁)等附卷
可證。
7.經考量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財產及健康情況,爰以其目
前每月收入21,200元,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卷第30頁),自111年6月至113年1月承租套房,每月租金6,600元、113年2月搬家至楊雅雯所購買之房屋(即戶籍地),未負擔租金(卷第205頁),於113年8月26日
離婚,另行租屋,每月租金4,000元(卷第406頁),並提出
租賃契約(卷第369-373、413-41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未
逾此範圍,尚為可採。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1,2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後,剩餘3,897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至少725,863元(卷第31-33頁),扣除保單解約金共57,132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4年【計算式:(725,863-57,132)÷3,897÷12≒14】始能清償完畢,並佐以前述身體狀況,應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