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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陳麗玲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代  理  人  呂家鳳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麗玲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8號(該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6月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7,未領取補助;另聲請人之配偶陳榮源於111年5月9日歿,其因配偶身故而領取之各類給付如附表二編號8至10。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3-37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5-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5-17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1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1-25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7-31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59-65、301-30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17-12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3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5頁)、自願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57-59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125-138、277-284頁)、存簿(調卷第69-83頁、更卷第85-90、263-264頁)、鉅明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47-55頁)、薪資單(調卷第41-58頁、更卷第71-75、77、259-261、307頁)、薪資明細表(更卷第77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79頁)、遠雄人壽函(更卷第61-63頁)、保誠人壽函(更卷第65頁)、凱基人壽函(更卷第273-275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考量聲請人稱摩潔清潔有限公司、俊龍清潔有限公司之設立址相同,有關聯性,既未經歷離職或更換公司,派駐之清潔地點亦相同,爰以聲請人於113年6月至10月平均每月收入24,161元【計算式:(22,920+97,885)÷5=24,161,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150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7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長子所有房屋居住(調卷第139頁),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3,088元為準【計算式:17,303×(1-24.36%)=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4,161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3,088元後,剩餘11,073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115,622元(調卷第13-14、21-25、105-129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1年(計算式:8,115,622÷11,073÷12≒61)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0元

111年度
231,261元

112年度
328,703元

2
保單解約金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變更要保人為長子

①2張保單之要保人分別於112年11月14日、113年2月2日變更為長子,解約金47,221元,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更生程序再為處理。
②112年11月10日領取保險給付2,000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經變更要保人為長子
保單之要保人於113年1月10日變更為長子,解約金203元。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投保資料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效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鉅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5月至12月
205,776元
112年
345,375元
113年1月至5月
141,567元
2
摩潔清潔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3年6月6日至6月30日
22,920元
3
俊龍清潔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3年7月1日至10月
97,885元
4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6月6日
9,826元

5
終止國泰人壽保單所領取之保單解約金
113年1月15日
389,409元
6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給付
113年1月12日
25,659元
7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1日
6,000元
8
喪葬給付
111年6月
91,410元
9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
111年5月至112年5月
每月3,772元
10
配偶之三商美邦人壽醫療保險給付
111年5月17日
40,1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