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黃碧珠 住○○市○○區○○○路000 號10樓之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碧珠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提出
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7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6月2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
迄今之工作收入及各類收入狀況如附表二。
⒉
另羅蔓精品服飾於80年1月23日設立,由聲請人任負責人,惟於82年1月1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113年8月19日辦理歇業,無申報營業額資料,可見其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已逾5年以上未曾營業,仍合於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所定之自然人。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3-47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5-4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7頁)、
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1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1-26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7-31頁)、
戶籍謄本(調卷第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9-4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75-17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21-123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調卷第4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51-257頁)、存簿(調卷第51-73頁、更卷第217-223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35-141頁)、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真愛
分公司函(更卷第127-129頁)、薪資表(更卷第143-147頁)、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更卷第117-119頁)、祺峰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85-287頁)、收入
切結書(調卷第49頁)、次子簽立之
切結書(更卷第189頁)、旅遊召集人轉帳明細(更卷第149-151頁)、東京旅行社行程明細(更卷第153頁)、支付門票款項之存款憑條(更卷第155頁)、山泉大飯店出團確認單及團員名冊(更卷第157-163頁)、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更卷第227頁)、大榮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單(更卷第229-237頁)、聲請人113年9月6日及10月25日補正狀(更卷第131-133、215-216頁)等附卷
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承億酒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至9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共34,615元(計算式:233,487÷8+5,429=29,186),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3,098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3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長子所有房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見調卷第119頁),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4,559元為限【計算式:19,248×(1-24.36%)=14,559】,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3,098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4,615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3,098元後,剩餘21,51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141,220元(調卷第99-115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年(計算式:4,141,220÷21,517÷12≒16)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業務所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