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黃碧珠    住○○市○○區○○○路000 號10樓之


代  理  人  吳臺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碧珠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更生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67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6月24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5月起今之工作收入及各類收入狀況如附表二。
  ⒉另羅蔓精品服飾於80年1月23日設立,由聲請人任負責人,惟於82年1月1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113年8月19日辦理歇業,無申報營業額資料,可見其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已逾5年以上未曾營業,仍合於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所定之自然人。
  ⒊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3-47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5-4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7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1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1-26頁)、信用報告(調卷第27-31頁)、戶籍謄本(調卷第3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39-40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75-17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21-123頁)、勞保局已領老年給付證明(調卷第41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51-257頁)、存簿(調卷第51-73頁、更卷第217-223頁)、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135-141頁)、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真愛分公司函(更卷第127-129頁)、薪資表(更卷第143-147頁)、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更卷第117-119頁)、祺峰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函(更卷第285-287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49頁)、次子簽立之切結書(更卷第189頁)、旅遊召集人轉帳明細(更卷第149-151頁)、東京旅行社行程明細(更卷第153頁)、支付門票款項之存款憑條(更卷第155頁)、山泉大飯店出團確認單及團員名冊(更卷第157-163頁)、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更卷第227頁)、大榮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單(更卷第229-237頁)、聲請人113年9月6日及10月25日補正狀(更卷第131-133、215-216頁)等附卷可證
  ⒋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承億酒店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至9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共34,615元(計算式:233,487÷8+5,429=29,186),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3,098元(無房屋租金,調卷第13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長子所有房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見調卷第119頁),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4,559元為限【計算式:19,248×(1-24.36%)=14,559】,而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3,098元,未逾此金額,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4,615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3,098元後,剩餘21,517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4,141,220元(調卷第99-115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年(計算式:4,141,220÷21,517÷12≒16)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0元

111年度
20,568元

112年度
215,380元

2
股票
天瀚股票
5股

勝捷股票
4股
未上市、上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次子資助
111年5月至11月
每月10,000元
112年1月
10,000元
112年11月
10,000元
2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真愛分公司之工作收入
111年9月至12月
14,421元
112年
214,947元
113年1月至8月
24,669元
3
承億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收入
113年2月至9月
233,487元
4
紐西蘭商新益美亞洲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業務所得
111年8月15日
6,020元
5
祺峰休閒事業有限公司之佣金收入
112年12月13日
350元
6
帶團佣金
112年12月13日至15日
10,000元
1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
8,000元
113年6月2日至6月5日
12,000元
7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112年5月31日
228,331元
112年6月至12月
每月5,152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5,429元
8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