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洪羽彤(原名:洪鈺婷、洪靜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乙○○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提出
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94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月29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調解卷宗核閱
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除於113年1月30日至2月7日因結腸惡性神經內分泌瘤、腸胃道出血入院治療,於113年4月至6月無收入外,其餘歷年工作狀況及收入如附表二編號1至8,配偶資助、其他收入狀況如附表二編號9至14,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3-27頁)、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69-37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7-9頁)、
債權人清冊(更卷第409頁)、
戶籍謄本(更卷第29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9-2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65-170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3-15頁)、信用報告(更卷第115-121頁)、屏東縣政府函(更卷第397、39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7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44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81頁)、存簿
暨交易明細(更卷第185-269、411-417、475頁)、甲○○○○○○○○○○○○
陳報狀(更卷第47-53頁)、
有限責任屏東縣日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函(更卷第75-79頁)、勞務費明細表(更卷第135-144頁)、薪資單(更卷第129-133、145-146頁)、佳恩長照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01-109頁)、有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59-61頁)、頂呱呱長期照顧服務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頂呱呱居家長照機構函(更卷第93-100頁)、在職證明書(更卷第127頁)、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449頁)、服務個案明細(更卷第493頁)、配偶簽立之資助
切結書(更卷第423、473頁)、聲請人113年9月11日陳報狀(更卷第489-491頁)、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77頁)、保險給付通知書(更卷第179-183、419-422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327-328頁)、宏泰人壽函(更卷第111頁)、全球人壽函(更卷第329-331頁)、友邦人壽函(更卷第401頁)等附卷
可證。
⒊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自陳於福康寧有限公司每月收入26,000元(更卷第489頁),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000元(包含每月分擔之房屋租金2,000元)乙情,並提出
租賃契約(更卷第147-148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000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郭○謙,每月支出
扶養費7,0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配偶丙○○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郭○謙(109年7月生)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299頁)
可佐。
⒉又郭○謙現就讀幼兒園,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領取托育補助、保險給付、全民共享普發現金之
期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55-159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379-381頁)、在學證明書(更卷第287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383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391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更卷第403-405頁)、存簿(更卷第283-285頁)附卷
可考,足見聲請人與丙○○應共同負擔郭○謙之
扶養義務。茲審酌聲請人稱丙○○於營造業工地任職,每月收入約40,000元(更卷第113頁),以2人經濟狀況,本院認聲請人僅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40%。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郭○謙與聲請人同住,租金由聲請人、配偶共同負擔,無需額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再由聲請人負擔40%,聲請人應負擔5,235元(計算式:13,088×0.4=5,235),
逾此範圍,
難認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6,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000元、子女扶養費5,235元後,剩餘3,765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820,876元(調卷第47頁、更卷第83-91頁),扣除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6年【計算式:(820,876-79,441)÷3,765÷12≒16】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111年4月至7月共領保險給付79,940元。 ②113年3月領取保險給付425,201元。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安得鑫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安得心居家長照機構工作收入 | | |
| | | |
| | | |
| 頂呱呱長期照顧服務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頂呱呱居家長照機構工作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