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張明欽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參仟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即
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所需郵務送達費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3,000 元,另因聲請人名下尚有
不動產,於清算程序可能尚須支出
拍賣等費用,初估約需5,000元,以上合計8,000 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