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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林敏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聲請
人即
債務人
聲請更生,因更生方案未經可決及認可,轉清算程序事件,依
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程序之
必要費用
,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本件
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