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郭又瑄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又瑄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
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提出
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84號(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0月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
等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另聲請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保單狀況及預估解約金數額,
迄未獲回覆,因該保單解約金之數額無礙於本件清算聲請之准駁,爰暫未予列計,併附敘明。
⒉又聲請人罹重症肌無力、重鬱症,自111年8月起迄今無業,111年9月17日至12月16日在監執行,領取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⒊另貝拉精品服飾於87年2月26日設立,由聲請人任負責人,
惟於94年7月29日辦理歇業,無申報營業額資料,可見其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然已逾5年以上未曾營業,仍合於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所定之自然人。
⒋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39-73頁)、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清卷第399-40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63-64頁)、
債權人清冊(清卷第69-7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7-33頁)、信用報告(調卷第35-38頁)、
戶籍謄本(調卷第2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47-49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清卷第111-11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211-21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4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53頁)、健保投保資料(清卷第81、299-301頁)、存簿(清卷第119-126、229-232頁)、商業登記資料(清卷第167頁)、收入
切結書(調卷第45頁、清卷第83頁)、法務部○○○○○○○○○出監證明書(清卷第87頁)、法務部○○○○○○○○○函(清卷第233-239頁)、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清卷第143、149頁)、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清卷第141、145頁)、慈惠醫院診斷證明書(清卷第147頁)、醫療費用收據(清卷第425-461頁)、遠雄人壽函(清卷第61-65頁)、安聯人壽函(清卷第245-275頁)等附卷
可證。
⒌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自陳目前每月領取租金補助、身障補助、親友資助共15,000元(清卷第83頁),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7,303元(含房屋租金,調卷第63-64頁)乙情,並提出
租賃契約(清卷第89-94、223-227頁)、租金繳納證明(清卷第465-469頁)為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約17,303元,尚屬合理,應予採計。
㈣
綜上所述,聲請人每月收入約15,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303元,已無剩餘,難以清償債務17,149,669元(調卷第27-33、115-212、235-243頁、清卷第55-59、69-79頁),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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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①保單之要保人於113年4月12日變更為長女,解約金12,228元,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清算程序再為處理。 ②111年8月28日領取保險給付213,077元,112年共1,063,135元,113年2月至6月共468,386元。 |
| | | | ①保單之要保人於113年3月7日變更為長女,解約金1元,是否納入聲請人財產之列,則留待清算程序再為處理。 ②111年8月26日領取保險給付181,800元,112年共894,925元,113年2月至6月共438,000元,113年11月12日領取225,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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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