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沈瑞山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44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3年10月14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
復權,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