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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洪朝仁  

相  對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洪朝仁應予免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民國112年7月14日112年度消債抗字第7號裁定(下稱第7號裁定)以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二、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5號裁定自110年4月27日起開始更生程序因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99號裁定自111年1月5日開始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受分配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本院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後,經本院於112年3月6日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06號裁定知不予免責,嗣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第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案卷核閱無誤,以認定。
  ㈡第7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之餘額為972,493元,此餘額扣除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15,000元後為957,493元(計算式:972,493-15,000=957,493)。聲請人主張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比例償還(如附表),核與債權人陳報還款金額大致相符,有存證信函回執、匯款申請書及陳報狀附卷可參(卷第21-189、197-237、253、269頁)。
  ㈢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主張:債務人是否以每月之固定收入竭力清償,或舉債清償,並無舉證等語(卷第205頁)。查,聲請人於112年1月29日退休,同年8月17日領取退休金2,396,430元,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簿影本為證(卷第255-259、265-267頁),堪認其所述以退休金清償乙詞可採。聲請人聲請免責,是利用自身所得清償債務,並無負擔新債務藉以脫免舊債務,則債權人此部分主張,並可採。
四、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