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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侯博文  

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相對人即債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侯博文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1年9月8日聲請清算,本院於112年2月15日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新臺幣(下同)841,052元,於113年6月6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㈡消債條例第133
  1.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2.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109年9月至111年8月)之情形
 ⑴自陳從事裝設、維修濾水器、更換濾心之零工,主要合作對象為誠沅企業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0,000元,自111年3月起每月領取500元中低收入戶加發補助,於110年11月30日贖回投資型保單基金47,797元等情,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14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清卷第18至20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清卷第1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清卷第27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清卷第28頁)、收入切結書(調卷第13頁)、富邦人壽交易明細(清卷第59頁)等在卷可參,足認其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為530,797元(20,000×24+500×6+47,797=530,797)。
 ⑵而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之受償總額為841,052元(見司執消債清卷第227頁),高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尚未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因此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㈢消債條例第134
 1.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在高雄市餐飲業職業工會,自107年7月1日起調高投保薪資為45,800元,此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為證(調卷第14頁、本案卷第31頁)。據債務人陳稱:差不多110年間開始才沒有從事餐飲工作,110年6月份還有在做,有人叫才去光華路夜市工作,後改稱很久以前就沒做了等語(本案卷第96頁)。而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4年1月3日函覆本院:「查侯博文君確有實際從事餐飲工作,惟實際收入未達原投保薪資等級45,800元,其投保薪資已分別自109年1月1日、110年1月1日、111年1月1日、112年1月1日及113年1月1日起逕予調整為23,800元、24,000元、25,250元、26,400元、27,470元」等情(本案卷第169頁)。
 2.承上,債務人先在本院自陳在聲請前二年期間之110年6月含以前,有在光華夜市從事餐飲工作,雖後改口未從事餐飲工作,但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明結果,債務人確有從事餐飲工作。因此,其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前二年從事協助裝濾水器每月收入僅有20,000元之收入,即屬不實,未據實陳報餐飲工作收入,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致債權人受有損害,已構成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要件。
三、從而,債務人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事由,應不予免責。
四、債務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但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 20% 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故債務人繼續清償達該條所定程度後,仍得聲請法院審酌是否裁定免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