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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楊孫淑娟
訴訟
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有朋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本票
債權
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