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53號
原      告  藍莉華 

被      告  張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
零貳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之訴。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既應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其起訴如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等起訴程式之欠缺,民事庭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先命補正,若未遵期補正者,得依同條項本文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28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系爭刑事案件審理後判決認定原告受損害金額僅為100萬元,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逾100萬元本息部分(即98萬元部分),並刑事犯罪所受損害之範圍,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又原告係於刑事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件訴訟即應適用民事簡易第二審訴訟程序審理,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