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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李美珍 



相  對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50萬元供擔保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43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併入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037號清償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於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14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前以伊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本院對伊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7322號確定支付命令,其後並執該支付命令聲請本院對伊為強制執行,因執行無結果,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發給111年度司執字第77772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相對人取得系爭債權憑證後,遲至113年1月5日始再執系爭債權憑證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503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145037號執行事件),具狀聲明參與分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4143號受理(下稱4143號執行事件),後併入145037號執行事件】,應認系爭債權憑證所表彰之票據請求權已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所定1年消滅時效,伊得行使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對此,伊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113年度補字第1140號),聲請裁定停止414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以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81號、104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而依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其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無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且145037號執行事件已扣押聲請人之銀行存款、黃金存摺等債權,並已就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874/100000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建物(含共有部分同段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918/100000,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進行拍賣,倘不停止執行,致由相對人分配取得聲請人之存款或系爭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將來即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是聲請人聲請於其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判決確定或終結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本件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其債權未能實現之損害。查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6,000元,及自110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而自110年5月18日起算至本裁定之日即113年8月21日止之利息為26萬7,031元{計算式:【0000000×6%×3】+【0000000×6%÷12×(3+3/31)】=267031,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下同},是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合計163萬3,031元(0000000+267031=0000000)。又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值為2,066萬2,670元,高於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即為無法即時自上開存款等債權及系爭不動產受償163萬3,031元之利息損失。其次,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及1年6個月,合計6年,以此為停止執行期間即相對人延宕受償之期間,按法定利率即週年百分之5計算,相對人所受利息損失應為48萬9,909元【計算式:0000000×5%×6=489909】,本院依此酌定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為50萬元,應屬相當並確實,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