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謝榮俊
上列
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1年度繼字第91號抛棄
繼承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本院91年度繼字第91號抛棄繼承事件被
繼承人黃其南之
債權人,聲請人查知
上開事件已准許黃其南之繼承人黃瓊樟等5人抛棄繼承,為明瞭黃其南尚有無其他繼承人,俾便聲請
遺產管理人或為其他
法律行為,
爰聲請准予閱覽上開抛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
二、
按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且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
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91年度繼字第91號抛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黃其南之
債權人,聲請人查知上開事件已准許黃其南之繼承人黃瓊樟等5人抛棄繼承,為明瞭黃其南尚有無其他繼承人,俾便聲請遺產管理人或為其他
法律行為,爰聲請准予閱覽上開抛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雖提出本院民國109年3月9日雄院和民字第1091003745號函、本院86年9月22日86年度執字第20975號
債權憑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為證。
惟聲請人未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其雖為上開
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黃其南之債權人,就該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但對其債權存在則無任何影響,
難認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