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0號
裁判意旨
參照)。
二、本院辦理110年度審訴字第873號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撤銷
債務人黃孟珠之遺產分割登記及
回復原狀。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我是黃孟珠之
債權人,執有
執行名義(本院98年12月7日雄院高97司執地字第98507號
債權憑證),為確認被
繼承人之遺產為何,亟需以
利害關係人身分閱卷等語。
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並未舉證其已獲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且聲請人所指上開
聲請閱卷事由,經核至多僅屬經濟上利害關係,
難認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