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曉萍
劉价耕
相 對 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黃世惠
選任
黃韡誠律師為委託人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受託人蔡欽源間
就如附表所示信託財產之新受託人。
理 由
一、
按稱信託者,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
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信託關係不
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
行為能力而消滅;受託
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監護或
輔助宣告而終了
;受託人死亡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
受託人,如不能或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要之處分,同法第8條第1項
前段、第36條第3項、第45條第2項亦已明訂。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將財產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信託予原受託人蔡欽源,嗣受託人蔡欽源於民國100年2月26日死亡,因受託人蔡欽源死亡,在新受託人上任前,無從執行前開股票股息之執行事宜,聲請人為債權人,乃本於利害關係人之法律上地位,是爰依信託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就前開股票選任新受託人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有蔡欽源個人基本資料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113年10月14日財高國稅鳳服字第1131048795號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執行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140號),應
堪信為真正。是原受託人蔡欽源雖於100年2月26日死亡,依信託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與相對人間就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信託關係仍繼續存在。然相對人經本院通知於10日內就本件聲請具狀表示意見,相對人並未表示意見,
益徵原受託人蔡欽源死亡後,委託人仍不為指定新受託人乙節,堪可認定
無訛。則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
債權人,具有利害關係之身分,其依信託法第45條第2項
準用第36條第3項規定,聲請選任新受託人,應屬合法。本院審酌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所推薦願意擔任如附表所示信託財產受託人之黃韡誠律師,為具法律專業及經驗之律師,熟悉信託之
法律關係及登記事項,是本院認為由黃韡誠律師擔任本件信託關係之新受託人,應屬
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