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
沈千量
王蓁嫻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雄簡字第六八○八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局管理局,下稱臺鐵公司)前向本院提起97年度雄簡字第68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請求
被告卓漢烈、劉金蓮、江簡組等3人遷讓房屋。而系爭事件判決記載前開遷讓返還之房屋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為清查
上開房屋權利變動情形,確有聲請閱覽卷宗之法律上利害關係,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其聲請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