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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
            會     
代  理  人  黃琛晰 
            沈千量 
            王蓁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雄簡字第六八○八號遷讓房屋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局管理局,下稱臺鐵公司)前向本院提起97年度雄簡字第680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請求被告卓漢烈、劉金蓮、江簡組等3人遷讓房屋。而系爭事件判決記載前開遷讓返還之房屋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為清查上開房屋權利變動情形,確有聲請閱覽卷宗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誤,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