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柯孟漢
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卸任原告宇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永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職務,其
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即被告公司股東名冊登載之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