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立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緯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4日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025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0,000,000元及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其中,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3日之利息214,795元,應併算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214,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936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29,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附證物全部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