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梁振祥
梁振源
梁振堂
梁君妃
梁書銘
梁毓升
梁美芯
陳梁美絨
梁長興
梁長安
劉安溱
施梁積囤
共 同
彭敏律師
被 告 梁龍泉
梁秀理
梁東在
梁陳春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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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系爭土地鄰近同地段588、605地號等土地於近1年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5,000元,換算為每平方公尺49,587元,有原告 陳報狀及所提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 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爰核定此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53,322,885元(計算式:49,587元/㎡×1,075.34㎡=53,322,8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又系爭土地鄰近同地段588、605地號等土地於近1年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5,000元,換算為每平方公尺4,538元,有原告陳報狀及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 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爰核定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79,893元(計算式:4,538元/㎡×1,075.34㎡=4,879,89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綜上,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3,360,874元(計算式:53,322,885元+37,989元=53,360,8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4,917,882元(計算式:4,879,893元+37,989元=4,917,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