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曾嘉利即啟明房屋遷移工程
楊凱祺即磐龍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本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8日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5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
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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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2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6,600元(計算式:117,600元+399,000元=5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120元。 |
| 表明訴訟標的即 請求權基礎(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所依據之民事 法律規定或契約條款約定)。 |
| 表明編號2所示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及 繕本各1份(繕本需含原 聲請狀所附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