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華信整體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麥涵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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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579元。 理由: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1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原告起訴並未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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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明本件請求金額5,204,135元係如何計算得來,並確認 訴之聲明「本民事調解 聲請狀」是否應更正為「民事 起訴狀」。 |
| 表明編號2、3事項,提出 準備書狀1份、繕本1件(如含證物,均需附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