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陳鴻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福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核屬非訟事件法之商事
非訟事件。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
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