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松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
聲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橋頭地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94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橋頭地院於112年12月27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53號裁定移送由本院管轄,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