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林珍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
本件原吿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23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
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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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538元。 理由: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 1,612,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538元。 |
| 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時提出之物證1份(俾供送達被告)。 |